今天看到聯合新聞網上的一篇新聞「首例…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內容描述台中縣民林學勤的父親十一年前死亡,與媽媽及三名年幼弟弟承受父親留下的一千六百萬元債務,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去年律師以他已滿廿歲再度聲請拋棄繼承,彰化地院法官張德寬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昨判決准予林學勤拋棄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不少人因故或不懂法律,未於時限內聲請,造成國內許多少年、兒童甚至嬰兒,一出生就「繼承貧窮」。
其實我覺得這位法官及律師真的很偉大,因為他至少救了三位少年的一生,免除了他們不之不覺繼承了父親一千六百萬的債務,如果沒有這位法官及律師,這三位少年的一生或許都將是負債的情況,其實這位律師有多次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但都被其他法官駁回,原因都是因為超過了法律聲請拋棄繼承的兩個月期限,我當然不能說這些判駁回的法官有錯,但我相信他們都是以「法理情」的順序來判的,但難道法官會不知道法這樣的法律規範是有問題的且不符合情理,駁回的判決會影響這三個小孩一輩子。
本案律師林瓊嘉認為林家長子林學勤已滿廿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法官張德寬審理後認為,林學勤當時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法律本來就是設計來處罰壞人,保障好人,在這個case中,「情理法」孰輕孰重,大家自會有公評,不當的法律條文本來就要靠更盡職的法官來做有利的解釋及判決,這樣才不失訂定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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