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6日 星期日

禮券一定要找零 違者不准發行

逢年過節,禮券常被拿來當成禮物,但很少人知道「禮券可找零」。只是發行禮券的業者各有一套找零機制,搞得消費者一頭霧水,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常在無形中被A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科長陳星宏說,業者可用代償、小額禮券等方式替代找零,但不能拒絕將餘額退還消費者。否則,可依消保法限期改善,如拒不改善,可罰業者新台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得連續罰。

根據四月經濟部正式公告生效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意思就是,未用完的禮券餘額,消費者仍享有消費權利。

經濟部商業司專委彭維岳表示,履約保證以出售日計算,期限至少一年,不是以發行日計算。因此,履約保證權益不受禮券印的日期影響權益。標示「恕不找零」確實違反規定。

立委踢爆市面上流通的禮券,還是出現「不得找零」的字眼。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業者發行禮券「一定要找零」,消保單位已進行全面清查,要求違法廠商限期改正,否則依消保法,最重的處分可以禁止發行禮券。

商業司指出,除了現金,業者自己發行的「餘額代用券」也是找零方式之一。如果有業者拒絕找零,依消保法規定,相關單位可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甚至可禁止業者發行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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