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6日 星期日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不需獲授權

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國人應有的基本觀念,不因任何一位著作權人提告及求償,就質疑其動機。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物,確實涉及侵權,惟只要不涉商業目的,且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則可阻卻違法,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攝影家林英典,動輒興訟控告侵害著作權,讓不少人對他又愛又恨。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訂有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的判斷基準,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就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合理使用,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概念,允許民眾無需徵求著作所有權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保護的部分內容。這個概念,包括在美國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都定有相同的規定。

合理使用的規範目的,是在著作所有權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兼顧原創者利益的同時,也鼓勵新的創造。合理使用的判斷,須視個案認定,一般來說,須視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如果是作為教學、司法或公務、圖書館收藏、非營利教育等目的,沒有營利行為或商業用途,都屬於合理使用。

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報導、評論、公益性質等,都是屬於合法使用,惟須注意的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對該著作物的總篇幅來說較短,且不會有損著作者擁有的經濟利益。


林英典之所以遭學校學生抵制,就是因為對於學校或學生用在學術或教學上照片也堅持提告,讓老師、學生吃足苦頭,認為他根本是「愛錢」。其實,只要是取之有道,取所當取,也沒有人敢批評他的不是,但吃人夠夠就會適得其反,招致反效果。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其實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
著作權法中關於「合理使用」是有條件的,牽涉到著作引用比例、用途等等對等關係才能歸納為「合理使用」
而且,盡管符合「合理使用範圍」,還是需要原作者授權,未經授權仍有侵權"疑慮",所以縱使屬於合理使用,仍然不能阻卻原作者提告,只是最後結果通常會以不起訴處份。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有人"利用人們不熟悉著作權法,對警局、法院心存恐懼的心理,對這些著作利用人提告,在資訊不明、加上深度恐懼,常常都是「付錢解決了事」.....殊不知這不但沒解決問題,卻製造出更多的社會問題;著作人嚐到甜頭之後,變本加厲、如法泡製,同類型的濫訴案件便層出不窮....
認識著作權法,審慎使用網路資源,才是解決之道;不要「息事寧人」,讓濫訴者無利可圖,自然就不會再有人落入陷阱而受害...【沒有獲利,就沒有犯意】
提供給大家一點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