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6日 星期日

兩起燒炭自殺~

兩則燒炭自殺的新聞

「台東發生不堪地下錢莊逼債帶著妻女一家四口燒炭自殺的施姓男子,父母及妹妹皆死亡,而幸運獲救的長女昨天告訴警方,是自願跟著父母一起走;周二晚上自殺前還向父母說:如果能中大樂透,就不必走到這一步了。」

「高雄縣林園鄉張春發夫婦因經營餐廳失敗負債,失業一年多,又要照顧年邁的雙親與兩個稚兒,承受不了生活壓力,前晚先把熟睡的小孩抱到客廳後,兩人在臥室燒炭自殺身亡。」

但今天要討論的並不是燒炭自殺的問題,而是父母是否有權決定小孩的生死,第一起新聞,父母決定燒炭自殺已經是不對了,竟然還帶小孩一起走,連讓小孩長大的機會都沒有,孩子都還沒長大,他們知道什麼呢,大人沒有權利決定他們的生死!

第二起燒炭自殺,當然父母決定自殺也是不對,但自殺前他們決定讓小孩子繼續活下去的決定我認為是對的,姑且不論未來孩子的生活會是怎樣,但活下來就是機會,小孩子不需為大人的決定而背書。

生活再怎麼苦,其實都可以過,要自殺前多想想家人,做任何決定前都要三思。如果你自己或是你知道周邊有人遭遇困境生活困難,也請你多雞婆一點拿電話撥 1957 福利關懷專線或許能讓問題獲得解決而不需走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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