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 星期五

司機聽警廣觸法? 宣導不足

一位客運司機自稱因在車上聽警廣及其音樂,卻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到底那些播放行為可能違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音樂人著作權協會」說,若只是純打開電視或廣播,未加裝擴音設備,應未觸法才對。部智財局著作權組張玉英說,將在該局網站設定專區說明。

據台中客運司機楊榮樹表示,他是在駕駛座上聽警廣,並非公開播放,而且是聽路況,卻收到「台灣音樂人著作權人聯合會」來函有意提告,覺得很冤枉。警廣稱,播放的音樂都是合法的。但台灣音樂人著作協會上午說,初步了解該會並未寄出存證信函,還在了解詳情中。

不少網友也到相關網站批評動輒得咎。有網友說:「開車聽個廣播又怎樣?這樣也要收錢喔」,直指這是「保護費」。張玉英說,網友不了解智財權重要性,產生誤解令人遺憾,但也希望著作權相關協會能加強溝通。

到底那些播放行為算是「公開」?有可能觸法?張玉英表示,已緊製作「說帖」,分送許多營業協會,說明著作權內容。

以下為記者整理出數項智財局網站的答客問說帖:民眾也可上智財局官網(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但須先點選上方的「著作權」欄,再進入左方的「著作權書房」、「宣導說資料」,到編號「64」,才能看到。

一、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因屬「公開演出」,此權利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

二、店家打開廣播或電視機,若若僅打開開關,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不必取得授權;但若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就屬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須取得授權。

四、未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惟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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